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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变更需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有代理机构的,变更手续应当由代理机构办理。
(1) 变更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提出。
(2)按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每件专利申请每次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发明人变更费200元。
(3)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①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②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③因发明人资格纠纷提出变更请求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解决的,应当提交该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④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
⑤因发明人姓名书写错误请求变更的,应提交被错填者本人签章的声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书写错误指同音字、错别字等。
(4)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各自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审批流程大约需要一至两个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