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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关于开展2019年合肥市知识产权政策兑现 补助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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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2018年度长丰县产业创新引导资金拟立项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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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授奖的决定

知识课堂

为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凡在开发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开发区正常纳税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我区申报知识产权补助的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借转补
3.根据《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支持企业争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等重大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10%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重点发展产业的自主创新研发项目,按单个项目研发费用一定比例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医疗卫生科研项目。
三、支持产业创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4.对新认定(含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 对区外新搬迁的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增幅达到25%且税收增幅15%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6.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增幅达到25%,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其中40%奖励给管理团队。
7.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8.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50万元。
9.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补助。
10.对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30%。
11.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12.对企业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的,排序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三、支持企业投入,提升自主研发水平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4.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15.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15万、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10万、3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专利申报,打造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6.强化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发明创造。
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知识产权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国内发明专利受理2000元、授权3000元。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每家企业国内国际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上述资金支持对象包括:(1)区内企业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 ;(2)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
17.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上台阶。
区内企业(单位)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实现零的突破,前3件每件给予1500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给予2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20件,给予5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已获得市政府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50件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对当年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件数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企业,超出50%部分的每件专利再奖励1000元。
18.对企事业单位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专利研发管理团队每件800元、1000元资助;对个人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400元、500元资助。
19.对区内企业实际应用自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现产业化的,按该项发明专利自授权后第2年、第3年的年费实际缴纳金额的100%给予资助。
20.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1. 专利中介机构(不受注册区域限制)年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超过200件,且当年授权率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2. 启动我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2-3家基础扎实、创新性强、辐射范围广、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根据品牌机构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给予一定的补助,每家代理机构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3.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4.支持产学研合作。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发明专利权转让给区内企业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转让方每件3000元、受让方每件2000元的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加快成果转化
2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6.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经省级相关部门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7. 对完成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28. 对创新创业园入园企业,年综合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且每年保持增长的,按照“先缴后返”的原则,自入驻之日起,房租享受“前2年100%、后2年50%”补贴政策。
29.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首次流片发生的费用(含MPW或企业第一次独立投片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一项目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进行测试验证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一项目补贴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附则
30.申请本政策的企业(单位、个人)按年度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另行通知。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扶持政策及市以上出台的需区财政承担的同类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31. 企业在申请本政策各项资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将追回已拨付的相关奖励和补贴资金,3年内取消其享受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2. 其他:
(1)企业(单位)受让取得的专利不属于资助范围。
(2)鼓励企业(单位)将获得的资金奖励给知识产权发明人。
33.本政策由区经贸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执行监督。
34. 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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